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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 2007-11-21 打印 浏览次数: 580次
关于对四个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华南地区 【政策法规】

2007年3月以来,IAD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RA(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SAA(非正式南亚运价协议组织)、 IRSA(非正式红海运价协议组织)的成员公司陆续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有关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码头作业费(THC)收费标准的集体协议备案材料。经审查,上述四个运价协议组织及其成员公司的备案材料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ISAA和IRSA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报备其组织章程协议,ISAA和IRSA的成员公司违规协商、订立、执行涉及中国港口的运价协议。

  二、根据2007年3月12日交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2007年第10号)的规定,各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应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将指定联络机构向我部备案,但IADA、IRA未按规定要求向交通部提交中国境内指定联络机构备案材料。

  三、 IADA、IRA各成员公司提交的有关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备案材料中,均未依照交通部第10号《公告》规定提交运价协议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备案事项说明书,未详细说明提高THC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也未提交与中国境内的相关托运人组织进行充分有效协商的有关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现公布如下处理意见:

  (一)鉴于ISAA和IRSA未依法备案其组织章程协议,因此,认定ISAA和IRSA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协议无效,撤消其订立的自2007年5月15日起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协议,并且自即日起1年内不得在中国开展活动,各成员公司不得协商、订立、执行ISAA和IRSA涉及中国港口的任何运营和运价协议。同时,交通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48条的规定,对ISAA和IRSA各成员公司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二)鉴于IRA、IADA未依照交通部第10号《公告》规定履行备案中国境内的指定联络机构,而且各成员公司提交的有关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备案材料不齐备,因此,交通部不接受其报备,各成员公司不得执行IRA、IADA分别于2007年5月15日起和2007年6月1起在中国南方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协议。
  



                   交通部水运司
                   200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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